事项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373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令) |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护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9、其它条件。 | ||
办理材料 |
1、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提交企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 3、提交企业购置设施设备的发票和经公安交管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船行驶证; 4、其它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县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确保项目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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